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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可参加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二、评价分类
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分为三种情况:
1. 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可继续按照《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2号)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 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我省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详见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pjjg.osta.org.cn/pjjg.html。
3. 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我省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
三、有关要求
1. 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工勤技能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原在普通工岗位但实际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合格后,可转为技能岗位初级工(五级)。
2. 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中第1、2类情况,由个人直接报名参加鉴定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须书面向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登记备案。个人申请中须书面“已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XX职业(工种)XX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待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再行聘任”。
3. 工勤人员参加自主评价应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见附件1),事业编制工勤人员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机关工勤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自主评价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从严要求、评聘结合,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照行业规范)规定的等级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报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审核时提供原始的资格证书或文件、聘任证书或文件、2006年工资改革套改文件、兑现本级别工勤技能岗位的工资批文等。
4.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自主评价备案工作自6月15日开始审核,6月底前完成,并按程序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5.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工资福利科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职业能力建设科 68828876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8857107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68829487
工资福利科 6882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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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自主评价基本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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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备案表 |